咸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审议稿及其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