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决定停产、停工、停课;

(三)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四)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气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九)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十)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