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四)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