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