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