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