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擅自改变规划,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