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医学科学院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长期稳定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医学科学发展投资基金,支持省医学科学院发展。

省科技专项资金应当对省医学科学院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深化与政府投资基金等的合作,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