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药监部门在中原医学科学城设立的服务机构,应当履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的注册、生产、经营省级审批职责,为企业提供创新药、医疗器械产品上市等政策指导。

省人民政府药监部门应当开通绿色通道,依法加快中原医学科学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建立已上市省外药品和医疗器械迁入省内注册的快速审评审批程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