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奖励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