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镇貌的下列行为:

(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影响村容镇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