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镇貌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镇貌的下列行为:(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四)乱停乱放车辆;(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七)其他影响村容镇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