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牧区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