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旗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牧区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生活污水,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
距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较近的村镇,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其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嘎查村,可以采用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设施、拉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化粪池等多种形式处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