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排查、整治农村牧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