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劝阻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发现的不文明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