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已修改厉行勤俭节约,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一)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二)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三)减少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物品的使用;(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五)野外宿营就餐时不污染破坏环境。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