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总体规划的;

(二)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总体规划的;

(三)超越权限批准进入辉腾锡勒草原从事相关活动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