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小米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小米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扶持政策,建立协调机制,推动解决小米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小米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气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小米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