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促进小米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小米产业发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小米,包括谷子及其初级加工品。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