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诉求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热线工作机构或者承办单位进行劝阻、教育和批评,并告知法律后果:

(一)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热线谋取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或者故意长时间占用热线,干扰热线正常运行的;

(四)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机构或者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诉求办理的工作人员的;

(五)其他扰乱热线工作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