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巡查制度,定期或者适时对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