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加强瑶医药从业人员培训,建立瑶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库,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瑶医药特色专业,传授瑶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支持帮助瑶医药从业人员参加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或考核。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