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