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陇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陇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陇剧的剧目、剧本、曲谱、声腔、语言、音乐、传统表演程式和技艺;

(二)陇剧特有的乐器、服饰、道具、布景等实物以及其制作技艺;

(三)与陇剧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影音资料、场所设施;

(四)与陇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