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应当推动陇剧艺术的挖掘、保护、传承、发展,发挥其在陇剧创作、演出、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