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爱卫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