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爱卫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