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鼓励和支持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