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慈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与受益人签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

慈善组织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标已经实现的,有权终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受益人或者其委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资助财产退还慈善组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