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第二十七条有效慈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与受益人签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慈善组织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标已经实现的,有权终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受益人或者其委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资助财产退还慈善组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