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第三十八条有效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