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港口、海上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海上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泊位吨级、水深扫测图等与船舶安全航行、靠离泊有关的技术参数。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