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第四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港口、海上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港口、海上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泊位吨级、水深扫测图等与船舶安全航行、靠离泊有关的技术参数。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