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以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