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经费保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下列公共设施:
(一)公共交通场站、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雨污分流和污水排放系统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益广告栏、文明行为指引标识等宣传设施;
(七)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施;
(八)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便民设施;
(九)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