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彰显时代精神,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