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美丽秦皇岛建设,保护大气、海洋、河流、森林、绿地等生态系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二)爱护海岸线、湿地、河流、山体等自然环境,不向岸滩、河道和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擅自挖砂取土;

(三)爱护森林植被,主动履行植树造林义务,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

(四)爱护城镇绿地,不侵占、践踏绿地,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

(五)爱护野生动物,保护候鸟栖息地、迁徙地,遵守禁渔区、禁渔期有关规定,不违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