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要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定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