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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县(区)人民政府,是指长城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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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