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以及依法被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加强长城执法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发现影响长城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长城执法巡查应当积极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等新技术、新手段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