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国家机关、学校、社区、宾馆、商场、医院、文化场馆、公园、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标志牌等,宣传节水知识。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