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节水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