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村庄清扫保洁以及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