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的意识。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源头治理、分类投放知识的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节约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