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工作。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