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