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大景区内的经营项目,由大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景区规划,以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在大景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大景区规划的场所、地点和服务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公示牌,公示经营主体、服务项目监督电话;

(三)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或者合同约定标准向游客提供服务;

(四)按照有关要求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买强卖、宰客欺客;

(五)使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应当集中收集处理,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不得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