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大景区内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游览观光设施,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条件和场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和文字,设置和完善各类交通设施、景点导览、安全防汛等解说和指示性标识。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大景区内旅游翻译规范化建设,指导有关部门对大景区内旅游公共信息、标识、景观简介和服务设施等提供规范翻译。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