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