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法规说明等有关备案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