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修改、废止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该地方性法规和法规修改、废止决定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报告连同该法规文本说明及其相关资料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法规,还应当附法规修改前后对照表。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