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