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或全体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